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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委组织部(党校)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(2017年7月20日修订)

发表时间:2016-12-20浏览次数:

1.信息发布施行审核、审批制度,信息发布由科室负责人、信息管理员和主管副部长三级审批,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。

2.涉及政策性文件、重大事项、敏感性强的信息发布须经部长或部务会审议通过,方可上网发布。

3.信息发布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。

4.涉密文件、资料、数据严禁上网流传、处理、储存,做到“上网不涉密,涉密不上网”。

5.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保证真实性、合法性,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严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。

6. 信息管理员负责网站和微信平台的规划、设计制作和维护,对外信息的发布,信息的安全监控,已发布信息文档资料的存档。

7.信息管理员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,应及时在网上发布,以确保信息发布时效性,并在网上完成对信息内容的校对,确保无误。

8.从各级党报党刊、党政部门主办的门户网站、主流新闻媒体网站转载的信息,由信息管理员负责审核发布。

9.后台管理密码由信息管理保管,并不定期更改密码,人员调整时要做好交接工作。

10.违反规定擅自上网发布信息造成泄密的,将依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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